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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师:对放生的误解

发布时间:2024-04-23 04:08:17作者:佛缘网

  原文节选

  大鱼食小鱼,固有此事。放之又遭捕,亦不能无有。若谓小鱼被大鱼食尽无余,则无此事理。放者尽被人复捕去,亦无此事理。何得如是过虑?譬如救济难民,或与一衣,或与一食,亦可不至即死。在彼则当曰:“此一衣一食,何能令彼终身温饱,与之有何利益?不如令彼冻饿而死,便可不至长受冻饿矣。”又如强盗劫人,有力者为之捍御。

彼将曰:“汝若能捍御彼一生,则为甚善。唯捍御一时,究有何益?反不如任彼抢劫一空,后来不至再被抢劫之为愈也。”父母之于子,常常抚育,而慈母不能抚身后之子。彼将谓:“既不能抚育,不如杀之之为愈乎?”君子修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彼必期于万无一失,方肯行放生,则令世人尽寿皆不行戒杀放生之事矣。其人将来必膺万无一人能救己于死也,哀哉,痛哉。

  买物放生,若依究竟自愍愍他而论,固当埋之不可仍倒于水中,以死物浮水,究非善策。若谓已死,与家人食,并施与贫人,亦无不可。当令食者多多为彼念佛,以此是放生物,否则食之有罪过。若能为彼念佛,则彼此各有利益。以此相劝,亦能诱彼食者少种善根。

  买物放生,与布施同。须善设法,勿立定期,勿认定地,勿议定物。随缘买放,生得实益。若定期、定地、定物,则是促人多捕矣。

  摘自《印光法师文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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