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立法还仍需探讨 应给宗教团体法人地位
发布时间:2024-07-19 04:09:28作者:佛缘网核心提示:2015年12月12日下午,由凤凰佛教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联合协办的新媒体论坛“宗教与法律四人谈”在重庆华岩寺举行。此次论坛集结宗教界与学术界权威意见领袖各四人,剑指前沿核心议题——“宗教立法还远吗?” 这场对于宗教立法问题的全面观照与思考,纵深宽广,酣畅淋漓,仿佛智慧风暴来袭,让宗教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热恼与纠葛暂得舒缓。以下是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当代宗教研究室主任邱永辉教授在“四人谈”现场的精彩谈话,特此辑录,以飨网友。
“宗教与法律四人谈”现场
邱永辉教授
“宗教治理”包含宗教团体、相关部门和全社会三方面治理
“宗教治理”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因为我们国家当时矛盾比较突出。从80年代宗教自由大大提高以来,宗教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宗教服务社会的方面也越来越多,但是我们也面临很多问题。在国家整个法治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环境下提出宗教治理,我们觉得可以包括很多内容。大致有三个方面:
一是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方面;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宗教团体的管理;三是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宗教团体一种民主协商制的全方位治理。所以在这三个方面都跟法治相关。
宗教团体要依法来进行自我的管理,国家部门的宗教管理也应该走向法治化,要依法管理。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宗教团体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的相关方面,也应该继续管理。所以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治理的概念,而这个治理都是以法治为基础的。
所以这个法治不光是有宗教的,还有和宗教相关的方方面面的法律,我觉得都应该包含在法治的概念里,这是我的一个基本看法,这是从社会大的范围里面来谈宗教和法治的问题。宗教治理应该是作为我们国家软实力建设的一部分,是走向民主、多元、协商的社会管理部分。
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宗教、社会和法治,在法治化建设中,在社会治理框架下来讨论宗教和法律关系的话,或者是立足宗教法治的提出。实际上是把宗教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其实我们可以研究的方面可以很多,碰到的问题也很多,现在大家接触到的问题也很复杂。
首先有没有宗教共识,什么是宗教,在现在的认知里只有五大宗教,实际上在中国社会上远远不止,所以什么是宗教、我们怎么定义宗教,在学界是没有共识的。没有宗教的共识,法律就不可能有关于宗教立法的共识,因为太复杂了。
但是我们在研究中可以考虑,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考虑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问题,上面已经有宪法,中间应该有上位法,底下有一些具体的法。但不是说要专门立一个法针对宗教,因为这些法和宗教都有关系。
澳门的宗教和谐与法律保障密不可分,值得大陆学习
我们在研究澳门的案例时,我们就发现澳门的这个法和国际有关宗教信仰的法律是衔接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已经有一个宪法的部分和国际法的部分。当然底下确实是有一个决策权规范,就是说怎么可以决策,应该怎么决策、决策应该尊重哪些规定进行归法,因为有决策权规范,方方面面财务应该怎么处理,自由的对外交流应该怎么处理,你作为一个宗教团体应该怎么样运作,规定得非常详细,这样就保护了宗教团体在决策中的地位。
所以在澳门可以看到,宗教作为一种文化非常和谐,政府的管理也非常有秩序,整个呈现在全世界面前的也是一种非常开放、宗教自由的局面。澳门是个宗教文化浓厚的地方,但是和西方的法律概念也非常接轨,所以他们给大家展示了一个非常良好的形象,整个呈现出是和谐的状况,像这种宗教的架构来说是一个很完整的,可以学习的。
要找到一个方法保证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我们提到的宗教和立法的很多问题,实际上暗示着一个问题,就是说现在有公共法律,过去有依法不依的问题,但是在宗教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实际上我们要找到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办法,来保证宗教团体的权益,同时又让宗教团体自由的活动。有权益的保护,来解决宗教管制,出现的方方面面行政的干预,以及在社会其他层面看待宗教的歧见问题。
应实行宗教团体的法人制度,让宗教团体作为法人行使权力
在我的文章里也提出了要实行宗教团体的法人制度,如果一个宗教团体作为一个法人,他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全面的话,那他自己按照法律来行使,政府也按照法律来规范,如果他没有超出法人所有权的方面,对政府来说也是非常好的。所以我们看到在香港、在澳门,还有在很多国家,他没有行政法也没有其他法,但是它有民主团体法,建制很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
也许这是一个思考的途径,不是一个宗教法,但是有明确的规范,对大家来说也是有章程可依。对宗教进行文化性定位,有助社会和谐
中国的宗教从历史的定位到了政治的定位,我觉得现在应该进行文化的定位,这样才有助于我们国家的宗教向着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因此关于中国宗教的治理应该是一种社会文化的探索,需要每一个宗教团体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