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宗教信仰
发布时间:2024-04-25 04:09:42作者:佛缘网刘建军,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宣传文化领域“四个一批”人才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 ■刘建军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具有主观性,而且具有客观性,不仅作用于个人,而且影响社会。 谈信仰,不能不谈到宗教信仰。数千年以来,人类信仰领域中占主要地位的恐怕就是宗教信仰。在当今世界,有宗教信仰的人也占多数。正因为如此,历来的一些思想家就把信仰与宗教信仰等同起来,以为二者就是一回事。这种情形,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近代社会以前是很普遍的。但近现代社会以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信仰与宗教信仰并不是天然等同的,还存在着宗教之外的信仰现象。而对东方国家来说,特别是对近现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来说,宗教信仰只是信仰的一种形式或形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信仰比如政治信仰等。 宗教信仰当然是信仰,但不能说信仰就是宗教信仰。宗教与宗教信仰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宗教信仰只是宗教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这一部分是最核心、最要紧的一部分。正是围绕着宗教信仰,才形成一系列复杂的宗教现象。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具有主观性,而且具有客观性,不仅作用于个人,而且影响社会。在历史上有过宗教向社会其他领域扩张的现象,它曾掌控社会的教育事业,代行政治的权力,并发动和领导军事斗争。由于这种扩张远离了信仰这一灵性事业的领地,而日益深入到世俗社会的事务中去,从而在给自己带来荣耀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极大的麻烦和纷扰。后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宗教主要是信仰领域中的事务,宗教事务无能取代其他社会领域中的事务。 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信仰宗教的人数出现了增长的现象。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如何认识和评价宗教信仰呢?这涉及几个不同的方面,需要分别地加以说明。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说,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就是说,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后来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信而后来不信的自由。 其次,从公民个人的人格层面上说,人的信仰应该受到尊重。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而且这一信仰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甚至是核心的部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就是尊重公民人格的体现。当然,信仰不仅是宗教信仰,因而,只要是我国公民的信仰,不论是否宗教的信仰,都应受到人们的尊重,而这种尊重是对人的人格的尊重,而且这种对人格的尊重还进一步从个人扩展到一定的族群或民族。我国有些少数民族全民信仰某种宗教,因此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不仅是尊重他们每一个人的人格,也是尊重兄弟民族本身。 再其次,从科学上看,宗教信仰的理论基础是不科学的。宗教是久远的历史现象,产生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它是一种神话的世界观,而不是科学的世界观。在人类历史初期,由于生存环境的严酷和人类自身的不发展,人们对世界的认识采取了神话寓言的形式,用鬼神来解释物质世界,预示理想世界,规范人们的生活。尽管宗教信仰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但从其理论的实质上来说,无疑是不科学的。随着人类科学的发展,人们对世界和自身的认识更加扩大和深入,用世界本身的道理来说明世界,按照世界本身的规律来改造世界,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尽管宗教本身也在发展,但其信仰的世界观本身则不会有实质的改变。宗教世界观可以利用科学成就来为自己辩护,但它本身不可能变成科学的世界观。神灵创世的说法、神灵造人的说法、天堂地狱的说法、末世的说法,以及存在着能够打破自然规律的神迹的说法等,都是如此。 最后,从心理层面上说,宗教信仰在当前起到了一定的精神治疗作用。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快节奏的社会,人们承受着空前的心理压力。作为一个在现代化征途上一路狂奔的国家,我们的社会生活也不能不是这样。30多年的发展,我们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成功的背后,我们也付出了并仍在付出代价。代价之一就是当代中国人在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焦躁和空虚。于是,人们的心理问题、精神疾病等浮出水面,成为威胁人们幸福生活的首要问题。人们需要心理上、精神上的安慰、寄托,需要抚平心灵上的创伤,在这个过程中,宗教信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这种作用。而且宗教所讲的一些诸如破除执着、放下自我之类的道理,也对人们减缓心理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然,心理压力问题的解决不能只靠宗教信仰,也许宗教信仰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决不是唯一的救助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