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法师:漫说《杂阿含》(卷二十四)~A 围绕着“四念处”法门而反复重申四念处的极端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3-10-13 04:08:40作者:佛缘网漫说《杂阿含》(卷二十四)
《杂阿含经》的第二十四卷的主线便是围绕着“四念处”法门而反复重申四念处的极端重要性。而佛陀不止在《阿杂含》里谈四念处,在《中阿含经》的《念处经》中,对于何谓四念作作了重要阐释。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四念处当然是一种修习法门,它是组成三十七道品中的重要内容。简单地说,它就是指身、受、心、法四念处,即观身不净、观受是苦、观心无常与观法无我。而我个人的想法是,四念处首先是一种“观”法(也就是“念”),既要“观”,就必须要与“止”相配合,否则光有“观”而无“止”,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修习效果。根据我个人的理解,“观”可以与我们的思想意识相匹合,而“止”与我们日常的言行举止甚至举心动念相匹适。坦率地说,涉及到佛教的核心理论之一的四念处法门,我真是不敢贸然动笔,因为我对四念处实在是知之甚少,既无“观”更无“止”,又怎敢在此信口胡诌?
因此几乎一个星期以来,我迟迟不敢动笔,一直在思索着这个问题——我甚至对《杂阿含经》产生了敬畏之情,因为其所摄义理实在是太深奥、太玄妙,简直是难思难议!我们知道,佛说的任何法门,皆有所对治。而四念处法门即对治众生的常、乐、我、净四颠倒。比如说“观身不净”,我们都知道自己的这个色身是不干净的,一个星期不洗澡,便通体异味;可是当我们一旦洗个热水澡以后,又觉得我们身体还蛮干净。而大多数人都声称视死如归,“人固有一死”,人活五十岁和一百岁的结局都是一样的,但是我想世上没有一个人愿意早死(特殊情况例外),甚至当死亡一旦临身时,便吓得魂不附体,一下子瘫成一堆烂泥。正因为我们众生有这个毛病习气,所以佛陀才说让我们要“观身不净”。
关于四念处法门,凭我个人对其极有限的理解,若想对其理出个像样的头绪,确实是勉为其难。不过明真与船庵二位法师合著的《漫谈四念处法门》,倒是为我们准确理解四念处法门指明了道路。现摘其要点,并结合自己的一点浅见,将四念处法门作一归纳。
当我们谈起四念处法门时,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即佛陀在最初说法时,完全是将四念处作为出家比丘必修的一项修习法门。从出家比丘立场上说,他们的一生要务无非就是将生死问题解决,“不受后有”,能够“自作证”、“所作已办”,因此佛陀在《杂阿含》第638、639经中,称四念处为“自洲以自依”。比丘在修习的初级阶段,将四念处作为修习要旨完全有必要,从四念处再进入四圣谛修行,就显得容易多了,此乃是捷径。
在《中阿含经》第98经《念处经》中,佛陀对于四念处的表述是:
观身如身念处;观觉如觉念处;观心如心念处;观法如法念处。
1、观身不净——观身为身念处
除观身不净外,佛陀在本经中还将“身”的范畴扩大到我们平常的行住坐卧之中,“观内身如身,观外身如身,立念在身,有知有见,有明有达……正知出入,屈伸低昂,仪容庠序,乃至著衣持钵、动止语默,都用正知,不流恶念”。这里的“念”,实际上就是一种“观想”。观想些什么呢?对于出家比丘而言,最要紧的就是要对世俗男女的欲乐进行深入明了的观察。如比丘色欲之念不亡止,出世将变得十分渺茫,甚至永无希望。如果仅在表相上尚能勉强持戒,而内心里去难免“欲心荡漾”,又如何能够根本断除呢(即所谓“戒羸”)?
2、观受是苦——观觉为觉念处
这里的“受”,我姑且称之为“感觉的初级阶级”,因之尚未达到真正的感觉层面。在阿含诸经中,我们常见到“三事合和生触”,三事即根境识,三者因缘聚合而生触,因触而生受,受有三,即苦、乐、不苦不乐。而受本质上便是从身而起,佛陀一再告诫我们,无所谓诸受皆苦空、皆无常无我。苦受为苦,名苦苦;乐极生悲,名坏苦;刹那生灭,名行苦,能树立此种观法者,名为观受是苦。我们在《杂阿含经》中,曾不止一次地见到佛陀教导弟子们所作的各种开示。比如说在第467经中佛陀告诉罗睺罗:观于乐受而作苦想,观于苦受而作剑刺想,观不苦不乐作无常想。若于受不知是苦,就好像身受二毒箭(身受、心受)。
3、观心无常——观心为心念处
我们知道,佛法实为因缘法,即主张万法乃因缘假合,无有实体,心法亦复如是。认为人身死而心仍常存者,此为邪见(常见);若认为人死后身心俱灭者,亦为邪见(断见)。观心无常是对治于心起常颠倒之想。《杂阿含经》第335经说“有业报而无作者,此阴灭已,异阴相续”,是指由于业感之力,心识随之流转。那么这个“心”有无自体呢?第289经则说心之自体,如猿猴腾树捉枝,日夜时刻须臾转变,异生异灭。而《金刚经》中所说的“三心不可得”,亦同样否定“心”的恒常性与自体性,故而心亦不可得。
4、观法无我——观法为法念处
在《杂阿含经》中,“法”一般是指二法,即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眼色相缘,乃至意法相缘而生六识,三事和合触生受、想、行。触、受、想、行,被称作四无色阴。身根是色阴,因此佛陀将十二处(六根六境)与五蕴立为一切法,这是佛陀在《杂阿含》中对于“法”之范围的全部界定。对于超出耳目见闻以外的其他事物,佛陀并没有将其列入到“法”的范畴,因为佛陀担心众生会因其“非境界故”而生起痴惑,甚至会谤法之心。“余沙门异道,异说二法者,彼但有言说,闻已增痴惑。”(第307经)。而五蕴十二处皆是从缘而生灭,故而是无常无我,是刹那生灭之法。(元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