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解读“法海事件” 被误读的“自由”
发布时间:2023-11-20 04:10:25作者:佛缘网
凤凰网华人佛教《问道》栏目访谈现场文化娱乐法律专家、如是娱乐法中心主任邢彦超
编者按:针对近期发生电视媒体高调戏谑佛教的事件,凤凰网华人佛教《问道》栏目组录制了特别节目,邀请佛教界、学术界、文艺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以及北大、人大的在校大学生,在北京中轻大厦凤凰网演播室进行了坦诚的交流。节目录制期间,文化娱乐法律专家、如是娱乐法中心主任邢彦超从法理方面解读了戏谑佛教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关的法律解释,以下是邢彦超就此问题撰写的文章。其他嘉宾的观点详见即将上线的《问道》最新特辑,敬请关注。 2012年末的一曲《法海你不懂爱》触及佛教信众的宗教感情。面对非议,龚琳娜团队的回应颇具“正当性”,那就是“言论自由”。佛教界人士要求的道歉被指责为干预文艺创作,甚至是宗教压迫了广义的言论自由。后者是被现代社会视为根基的基本价值。但是,殊不知的是,从现代法治原则来看,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否则就不存在自由,言论自由也有其界限,而娱乐的底限正是法律的界线。 从法理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此,言论自由重来都是和思想的表达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言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人类表达思想的重要乃至是唯一的方式。它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由此,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了新闻、出版、著作、绘画、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达的多样化的方式。因此,现代国家基本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规定到当代宪法中。 但是,言论自由从来不被认为是绝对的自由。因为在公共生活中,你的自由与权益马上会遭遇他人的自由与权益。西方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如果法律赋予的自由与权利被滥用,不断侵犯他人的自由与合法权益,那就不存在所谓的自由了。换言之,权利的界限恰恰是你的自由的保障。龚琳娜们的“娱乐无底线”恰恰是滥用了创作自由或言论自由。谁能保障,这种滥用的自由换来的不会是别人的滥用与侵犯吗?由此,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娱乐的底线恰恰是娱乐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创作自由的界限恰恰是文艺界自由的保障。 2005年9月30日,丹麦最大的日报《日尔兰邮报》刊登了12幅将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描述为恐怖主义分子的讽刺漫画,受到伊斯兰世界的强烈谴责,一些国家纷纷向丹麦政府和《日尔兰邮报》提出抗议。但《日尔兰邮报》和丹麦官方在事件伊始则以“维护社会言论自由”为由,拒绝就此事进行道歉。之后发生一系列伊斯兰组织的惩罚性、报复性行为,局势濒于失控。此次“漫画事件”引发的政治危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发表声明,对“漫画事件”予以谴责。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通过发言人发表声明强调,新闻自由不应成为亵渎宗教的借口,新闻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时刻注意尊重各种宗教信仰和原则。至此,这些刊登或转载涉嫌亵渎伊斯兰教讽刺漫画的新闻媒体及其国家才真正意识到,它们正在为自己失去节制的“新闻自由”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上述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已经很好地融入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虽然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动,但它们都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中国国务院19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2011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2001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2011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2005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2006年)等。在公众传媒领域中,这些条例都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同时,规定公民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条例中所包含的限制性规定大体包括下列一些内容:(1)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机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些条例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另一部分是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与优良文化传统,而所有这些内容都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而《法海你不懂爱》对于佛教的祖师级领袖的歪曲已经走在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边缘。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何为宗教信仰自由呢?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这其实说的是宗教信仰自由中的消极自由的一面,即个人的信仰是不受外界的干预。这一规定的精神来源于中共中央〔 1982 〕19号文件。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编者按:针对近期发生电视媒体高调戏谑佛教的事件,凤凰网华人佛教《问道》栏目组录制了特别节目,邀请佛教界、学术界、文艺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以及北大、人大的在校大学生,在北京中轻大厦凤凰网演播室进行了坦诚的交流。节目录制期间,文化娱乐法律专家、如是娱乐法中心主任邢彦超从法理方面解读了戏谑佛教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关的法律解释,以下是邢彦超就此问题撰写的文章。其他嘉宾的观点详见即将上线的《问道》最新特辑,敬请关注。 2012年末的一曲《法海你不懂爱》触及佛教信众的宗教感情。面对非议,龚琳娜团队的回应颇具“正当性”,那就是“言论自由”。佛教界人士要求的道歉被指责为干预文艺创作,甚至是宗教压迫了广义的言论自由。后者是被现代社会视为根基的基本价值。但是,殊不知的是,从现代法治原则来看,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否则就不存在自由,言论自由也有其界限,而娱乐的底限正是法律的界线。 从法理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此,言论自由重来都是和思想的表达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言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人类表达思想的重要乃至是唯一的方式。它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由此,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了新闻、出版、著作、绘画、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达的多样化的方式。因此,现代国家基本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规定到当代宪法中。 但是,言论自由从来不被认为是绝对的自由。因为在公共生活中,你的自由与权益马上会遭遇他人的自由与权益。西方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如果法律赋予的自由与权利被滥用,不断侵犯他人的自由与合法权益,那就不存在所谓的自由了。换言之,权利的界限恰恰是你的自由的保障。龚琳娜们的“娱乐无底线”恰恰是滥用了创作自由或言论自由。谁能保障,这种滥用的自由换来的不会是别人的滥用与侵犯吗?由此,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娱乐的底线恰恰是娱乐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创作自由的界限恰恰是文艺界自由的保障。 2005年9月30日,丹麦最大的日报《日尔兰邮报》刊登了12幅将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描述为恐怖主义分子的讽刺漫画,受到伊斯兰世界的强烈谴责,一些国家纷纷向丹麦政府和《日尔兰邮报》提出抗议。但《日尔兰邮报》和丹麦官方在事件伊始则以“维护社会言论自由”为由,拒绝就此事进行道歉。之后发生一系列伊斯兰组织的惩罚性、报复性行为,局势濒于失控。此次“漫画事件”引发的政治危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发表声明,对“漫画事件”予以谴责。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通过发言人发表声明强调,新闻自由不应成为亵渎宗教的借口,新闻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时刻注意尊重各种宗教信仰和原则。至此,这些刊登或转载涉嫌亵渎伊斯兰教讽刺漫画的新闻媒体及其国家才真正意识到,它们正在为自己失去节制的“新闻自由”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上述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已经很好地融入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虽然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动,但它们都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中国国务院19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2011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2001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2011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2005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2006年)等。在公众传媒领域中,这些条例都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同时,规定公民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条例中所包含的限制性规定大体包括下列一些内容:(1)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机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些条例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另一部分是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与优良文化传统,而所有这些内容都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而《法海你不懂爱》对于佛教的祖师级领袖的歪曲已经走在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边缘。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何为宗教信仰自由呢?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这其实说的是宗教信仰自由中的消极自由的一面,即个人的信仰是不受外界的干预。这一规定的精神来源于中共中央〔 1982 〕19号文件。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